第六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发现国际招标项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的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提出质疑。
第六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
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或
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
,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机电
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开展国际招标业务的通
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
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网上随机抽取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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