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招标活动开始后,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
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
(五)拒不接受已经生效的评标结果的;
(六)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供货合同的;
(七)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内容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中标的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
件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六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
标法》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
招标无效: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
际情况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四)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六)未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使用综合评价法的;
(七)在招标网上公示的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
有关规定,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
(四)在评标时未写出明确书面意见的;
(五)一年内两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参加国际招标的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