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八条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
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条 商务部在招标网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
动态管理,对专家进行培训及实时调整。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中所需专家必须由招标机构及业主在招标网上
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招标机构及业主不得无故废弃
随机抽取的专家,抽取到的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回复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收到回复后应当在网上注明原因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抽取专家次数超过三次的,应当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专家库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或招标机构推荐。
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并经推荐单位签章提交招
标网,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力;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领域八年以上。从
事高新技术领域工作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动向。
符合前款条件的专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学奖励的。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按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
承担责任;
(三)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对所评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委托招标金额在五百万
美元及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所需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