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
,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两日内通过招标网备案。
第六章 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
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
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
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示前必须保密。招标人和招标机
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款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任何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
标意见表(见附件三),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
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
评标:
(一)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
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三)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
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
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价格评标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和分项报
价,如有缺漏项,评标时须将其它有效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