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008-12-24 15:09:17  来源: 浏览:

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二)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三)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四)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六)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第四十八条  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

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

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

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

,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

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

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

效三种。

    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

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

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

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八章  中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

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其他投标人。

    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

评标结果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

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

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产品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

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国际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该行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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