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08-9-26 13:15:32  来源: 浏览: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进行质询,但供应商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5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询价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询价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询价小组人员组成;

(二)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三)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情况简述;

(四)供应商报价记录和评审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询价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和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等);

(六)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成交事项做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四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放弃成交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项目规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未按照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违反规定审批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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