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谈判文件;
(二)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三)向合格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
(五)公开报价;
(六)开展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签订采购合同;
(九)验收。
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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