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08-9-26 13:15:32  来源: 浏览:

    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

4、谈判或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市场价格。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将有关采购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疑义方可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开展谈判;

(三)确定成交事项。

第三十条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小组应当与供应商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商定有关成交事项,就拟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成交事项确定后5日内,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小组人员组成;

(二)谈判过程记录;

(三)谈判结果简述;

(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属从原中标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可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询价采购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政府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发出询价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

(四)成立询价小组

(五)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作为被询价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

从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发出之日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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