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008-9-26 13:15:32  来源: 浏览: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谈判日程安排;

    (十)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一)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谈判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征询。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供应商要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要求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查报价文件。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及采购人同意情况下,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中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谈判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资格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

    2、购买谈判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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