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8-9-26 13:45:37  来源: 浏览: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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