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 日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发包人或保证金托管单位应当在核实后的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 日内不予答复,经承包人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或资金托管单位应向承包人即付保证金。 第十六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细则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试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已双方就 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具体事宜经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指定银行 银行托管,并计取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缺陷责任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事由支取保证金,任何一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商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第三条 保修项目名称、内容、范围、缺陷责任期限 甲、乙双方就工程保修的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约定见下表: 保修项目 名 称 内 容范 围 缺陷责任期限 (开始日期/终止日期) 备注 第四条 保证金的使用 1 、保证金用于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乙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 、在缺陷责任期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使用乙方保证金的,必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保证金的返还 1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2 、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 日内提出异议。如无异议,甲方应在核实后14 日内将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14 日内不予答复,经乙方催告后14 日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六条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乙方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由乙方对甲方负责。甲方分包的,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