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

  2008-10-14 16:02:57  来源: 浏览:


  5 、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 、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于5 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第十三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标志,并做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 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样式,各市复制。《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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