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4-9-16  来源: 浏览:

七、小额零星采购限额

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八、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九、招投标采购场所

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的开标场所,一般应到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选择经核准的公开招标场所,但招标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监控设备,且能将实时现场音视频传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并储存。

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省直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的,且预算编制时已选择进口产品的,不再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目录内的或者预算编制时未选择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进口产品申请。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除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十二、其他

对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两个月内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且建议书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一个月内无法安排采购的,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采购需求,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调整到考核优秀的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1.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点击打开)

      2.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 (点击打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9月5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打印此条信息】【关闭窗口


上篇新闻: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篇新闻: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中国·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 山东大厦8405 8406室
电话:0531-82958888-8406 85198189
传真:0531-851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