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4-9-16  来源: 浏览:

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年限

为适应预算编制改革,保证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适用于2015-2016两个年度,2016年度采购目录不再单独印发。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单位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需填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建议书申请表”。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需填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建议书申请表”。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此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含《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2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实行分散采购的,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应按照“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填报“省级分散采购建议书申请表”,既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四、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采购5台以上(含5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五、协议供货范围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下列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小型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显示设备、PC服务器、存储设备、光纤交换机、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无线接入点(AP)、防火墙、统一威胁管理(UTM)、入侵检测(IDS)、入侵防御(IPS)、网闸、VPN网关、安全审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负载均衡、打印机、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展示设备(投影机、DLP数字背投、数字展台、交互式一体机、交互式电子白板)、扫描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移动存储、外置光盘刻录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粉碎机)、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碳粉、色带)、复印纸、杀毒软件、硬件防毒墙、录音笔、电话机、饮水机、电视机;

A04车辆:单次或批量采购10辆以下的轿车、多用途乘用车、消防车、微型面包车、皮卡车、客车;

A06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精密恒温恒湿空调;

A07音、视频设备: MCU(视频会议主机系统);

D21消防设备。

六、定点采购范围

采购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实行定点采购。其中,小额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家具、印刷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120万元,小额工程项目年度采购总额不能超过200万元。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打印此条信息】【关闭窗口


上篇新闻:2014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篇新闻: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中国·济南市马鞍山路2-1号 山东大厦8405 8406室
电话:0531-82958888-8406 85198189
传真:0531-8519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