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要承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要承诺未被工商管理部门因弄虚作假等原因列为经营异常状态;
2.供应商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采购和各项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应具有权威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合法纳税凭证及经社会保险部门认可的社保缴纳凭证;
3.供应商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并获得权威部门或单位认证通过;
4.供应商承诺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负责,如因提供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客观造成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要具备在山东省内(青岛市除外)服务和履约的能力。2019年以来要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其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级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于服务检查的合作记录并提供合同证明。以上合作对象除特别标明外均不含其各类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等;
6.供应商认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对合作供应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管理;
7.供应商投标报价应为综合性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完全履约本项目后附总体工作要求、具体工作要求、应由供应商履行的法定责任所需的全部各项费用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税费;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成交后不能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