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08-10-14 15:52:28  来源: 浏览: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1110原则批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821215公布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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