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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通知 |
发表日期:2008-9-17 15:54:14 浏览次数: |
3、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济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主要材料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对补差的材料数量与价格办理确认手续,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已约定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在5%以内的,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等主要建设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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