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10-14 15:22:25 浏览次数:

(鲁政办发[2010]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鲁发[2009]21号)精神,确定从2010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和谐城乡建设行动,为确保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坚持高点定位、规划引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2012年,城乡基础设施配套明显进步,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考核方式与步骤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每年考核一次,第三年进行总评表彰。考核分为和谐城市、和谐乡镇、和谐村庄(社区)三个层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城乡管理、节能减排、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城镇化水平等。
  (一)考核方式。包括工作实绩、组织保障和公众满意度三部分。工作实绩进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照现状情况占40%、改善情况占60%计算总得分。2010年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步骤。
  1.审核评分。设区市按要求报送考核材料,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材料,对工作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
  2.实地考察。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进行实地考察。
  3.公布成绩。根据审核评分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各地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综合得分,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对虚报、瞒报考核材料的,一经查实,该项指标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由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和谐城市、和谐乡镇、和谐村庄(社区)的考核指标及组织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地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和谐城乡建设行动的考核办法,逐级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3年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设区市、县(市、区)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按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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