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10-27 16:58:45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济建建字[2009]13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建设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和省建设厅《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09]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试行项目管理实际,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秩序和从业人员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统一管理。

    二、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三、 凡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单位(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在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含外地进济企业)。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二)单位(企业)具备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长期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并有良好业绩。

    (三)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主要人员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企业)应具有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具有建设部认定各类注册工程师和高级技术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注册一级建造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各不少于5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在济南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信息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信息表。

    (二)单位(企业)营业执照。

    (三)单位(企业)章程。

    (四)现有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单位(企业)员工名册及其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业绩证明。

    (八)有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手续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根据委托,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企业)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委托与组织

    (一)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签订项目管理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同时承担同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二)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项目的特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书面告知委托方。在任命项目管理经理和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及专业配套,并确保主要岗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理应具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方可担任项目管理经理职务,一名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管理工程的项目经理工作。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经理负责制。项目管理经理在单位(企业)法人代表的授权内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合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将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工作人员的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政府直接投资或主导的工程建设活动均应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不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权利、义务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在委托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向委托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正确执行国家建设法规、规章和有关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公正维护委托方、参建各方的利益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与委托方共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等相应责任。

    (四)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过失而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方赔偿,赔偿方法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实施专业责任保险,如委托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对责任的赔偿超过该公司赔偿能力时由专业责任保险予以解决。

     八、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酬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有偿的专业化管理活动,其酬金应根据受委托的工程项目规模、委托的范围、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托方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应在建设工程管理费中单独列出。提供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取费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值上浮20%执行。部分委托的,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或组织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参照有关标准协商收取。

    (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挥其技术、经济和管理优势,优化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或是委托方产生了增值效益,可从经委托方或法定的价格审定机构确认的工程节省投资额或增值效益总额中分成。具体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托方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社会信誉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在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本通知自20091015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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